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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义乌市金婵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18号)
编辑:小编 时间:2024-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义乌市金婵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义乌市金婵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18号)

  住址/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8座9层902LG-001813(自主申报)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江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以市场采购的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至加拿大手提包商品一批,报关单号:967。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LV”商标的包16个、标有“(图形)”商标的包5个、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包1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包1个、标有“GUCCI”商标的休闲鞋5双、标有“Dior”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NIKE”商标的休闲鞋3双、标有“(图形)”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和“BALENCIAGA”商标的休闲鞋 1 双、标有“CONVERSE”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PU 拖鞋2双、标有“GUCCI”商标的 PU 拖鞋1双,共计价值人民币436.65元。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包16个属于侵犯“LV”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包5个属于侵犯“(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巴黎世家认为包1个属于侵犯“BALENCIAG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包1个属于侵犯“VERSAC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休闲鞋 5双属于侵犯“GUCC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休闲鞋1双属于侵犯“Dior”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休闲鞋3双属于侵犯“NIK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休闲鞋1双属于侵犯“(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休闲鞋1双属于侵犯“ADIDAS 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巴黎世家认为休闲鞋1双属于侵犯“BALENCIAG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休闲鞋1双属于侵犯“CONVERS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PU拖鞋2双属于侵犯“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PU拖鞋1双属于侵犯“GUCC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包16个上使用的“LV”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 “LV”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包5个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同, 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包1个上使用的“BALENCIAG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ALENCIAGA”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包1个上使用的“VERSAC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VERSACE”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 5双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1双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3双上使用的“NIK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1双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1双上使用的“ADIDAS 三叶草(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 三叶草(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同时上述休闲鞋上使用的 “BALENCIAG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ALENCIAG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休闲鞋1双上使用的“CONVERS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ONVERS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PU拖鞋2双上使用的“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PU拖鞋1双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 “LV”商标的包16个,标有“(图形)”商标的包5个,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包1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包1个,标有“GUCCI”商标的休闲鞋5双, 标有“Dior”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NIKE”商标的休闲鞋3双,标有“(图形)”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和“BALENCIAGA”商标的休闲鞋 1 双, 标有“CONVERSE”商标的休闲鞋1双,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PU 拖鞋2双, 标有“GUCCI”商标的 PU 拖鞋1双并处罚款人民币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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